隨著網絡購的普及,人們購買進口食品變得十分便利。然而,進口食品中的中文標識問題也引發了一連串的法律糾紛。在這樣的況下,是否可以以“無中文標識”為由要求商家十倍賠償,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下面我們來看一起案例。

李某通過某網絡平臺從甲公司購買了進口抗糖閃釋2盒,金額為1000元。然而,這款進口閃釋并沒有中文標識。李某通過上網查詢發現,甲公司曾因出售的進口閃釋膠原蛋白無中文標識而被市場監管部門罰。因此,李某向寶坻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甲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退貨退款,并要求甲公司向其進行十倍賠償。

在這起案件的審理中,法院認定公司構了違約,應當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退還貨款。然而,關于十倍賠償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可以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但是,如果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誤導的瑕疵,則除外。

在這個案例中,因為缺乏中文標簽和說明書,李某并未食用該產品,因此未對其造食品安全影響。法院認為,因證據不足,不支持李某要求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即使甲公司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到行政機關的警告,也不能確定是否需要承擔懲罰賠償責任。

因此,進口食品有無中文標簽并不直接影響食品安全,而消費者對缺乏中文標簽的事實在一開始即為明知,法院也不能支持其價款十倍的懲罰賠償請求。懲罰賠償制度設立的初衷是為了更好的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而不是為有心之人牟利的工

綜上所述,雖然網絡購給人們帶來了便利,但在購買進口食品時,消費者也要理對待標識問題,避免因為無中文標識而產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