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底,許某與蘇州某經紀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三年的《網絡紅人經紀合作協議》,約定由該公司獨家代理和經營許某的所有演藝業務,包括各平臺賬號的策劃包裝、演藝安排、代理簽約等。據協議,許某的收為每月9千固定報酬和10%商業活,需遵守公司指定和安排的拍攝時間和工作日程等。

然而,半年后,許某的賬號迅速漲,許某收獲了知名度,公司也通過許某獲利。2021年6月,許某以公司未繳納社保、公積金為由提出離職,并與其他公司簽約。公司將此事訴至法院,要求許某賠償損失包括培育本20萬、預期可得收益12萬元、已支付報酬10萬元等共40萬,同時要求判決許某賬號運營權歸屬公司。一審法院判決賬號運營權歸屬公司,未支持其他訴求。該公司不服上訴,蘇州中院審理認為,許某在協議未解除前即與其他公司簽約并直播,應承擔違約責任,但經紀公司主張損失明顯過高,綜合各因素,酌定許某賠償1.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