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空間中存在著多種形式的互助平臺,這些平臺通常會推出各種互助計劃,以應對重大疾病、醫療意外、意外傷害等事件。一旦網民加了這些互助平臺為會員,平臺就會定期向會員收取分攤金額。如果會員遇到意外事件,就可以向平臺申請互助金。但在這個過程中,平臺會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用。這種互聯網互助計劃看似能夠分擔風險、扶危濟困,但它在意外發生時是否能夠發揮預期的作用呢?

以A公司為例,該公司是某個互助平臺的運營主。該互助平臺被監管部門確認為一類平臺,即向公眾明示互助計劃與保險產品的區別,未導公眾產生可獲得風險保障剛賠付預期的平臺。吳某加了平臺的“重疾互助子計劃”,助額度為30萬元,共納分攤金額186期727.18元。據《會員公約》約定,互助計劃的互助金及管理費由該計劃的會員平均分攤。然而后來吳某被診斷患有癌癥,但互助金額上限為13.33萬元,A公司向吳某支付了4萬元,至今尚有9.3萬元互助金未支付。而且據《關停公告》,互助計劃于2022年9月關停。

某律師事務所出的《見證意見書》載明,關停前平臺互助已無法全額籌集互助金給助會員。雖然關停前符合互助申請要求的案件,可以繼續申請互助,并且平臺會按照比例給付,但最終平臺據實際況,決定將關停前的申請按照30%比例給付。吳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但經過審理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吳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北京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首先,吳某與A公司之間存在新型網絡互助合同關系。吳某雖稱雙方系保險合同關系,但未就此提充足證據予以證明,也與監管部門確認該互助平臺為一類平臺不符,且風險承擔主與保險合同存在本質區別,雙方法律關系不符合保險合同的構要件,故吳某相應主張缺乏依據,法院不予采信。

總的來說,網絡互助計劃與保險在分攤金額的質、風險承擔主、業務許可和賠付等方面存在明顯不同。在加重疾互助會員之前,需要仔細閱讀會員公約、計劃章程等文本,必要時咨詢后臺客服,理清互助金的賠付機制。如果賠付比例符合自己的預期,再在平臺中充值,從而發揮好互助計劃的作用,以免患疾病后費心涉、徒增煩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