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主播與經紀公司之間的關系涉及到勞關系和民事合作關系的雙重屬。近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經紀合同糾紛案。案件中,網紅許某與經紀公司的合作關系引發了爭議。據法院的判決,許某需要賠償經紀公司1.2萬元,并將相關賬號權歸公司所有。

許某在庭審中表示,自己與經紀公司之間是勞關系,因為公司沒有為其繳納社保、公積金,導致勞關系解除。然而,法院認為,據他們簽訂的《網絡紅人經紀合作協議》,這屬于綜合合同,既包含了勞合同關系的屬,又包含了超出勞關系之外的權利義務容,有民事合同關系的屬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經紀公司主張由許某承擔全部預期可得利益損失明顯過高,因此判決許某按照全部預期可得利益損失的10%賠償經紀公司1.2萬元。

本案提供了經紀公司因網絡主播跳槽導致預期可得利益損失的可量化的計算方法,為類似案件提供了參考。在理此類合同糾紛時,應同時保障網絡主播勞關系屬的權利義務,也要尊重雙方平等自愿約定民事合同權利義務,倡導誠信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