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連云港一養牛戶因牛銷售而不得不倒掉,隨后向某網紅求助。該網紅前往現場查看后,拍攝了農傾倒牛的視頻并發上網,解決了養牛戶的銷售問題。但事后,養牛戶向平臺舉報稱,網紅的行為侵害了其肖像權,要求刪除視頻。那麼,該網紅的行為是否侵犯了農的肖像權呢?

據《民法典》規定,自然人有肖像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利用信息技手段偽造等方式侵犯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因此,可以確定的是,有肖像權,如果網紅未經農同意就進行拍攝,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該網紅的行為確實屬于侵犯農的肖像權。

然而,我認為,因為此事有特殊之,網紅的行為并沒有侵犯農的肖像權。首先,網紅在拍攝以及發布的行為中,只是如實拍攝了農傾倒牛的視頻,并沒有對農的肖像進行丑化、污損或者以信息技手段偽造農的肖像。其次,該網紅是在接到農求助后,為了幫助農打開銷路而拍攝視頻,盡管沒有直接證據可以證明其拍攝視頻經過了農的同意,但按照一般人的生活經驗,雙方已經就視頻的拍攝和發布達一致,網紅的拍攝行為經過了農的默許,當然也屬于“經肖像權人同意”。

再者,《民法典》也規定,如果是對肖像權的合理使用,即便沒有經過肖像權人同意,也不屬于侵犯肖像權。合理使用的之一是,為了維護肖像權人的合法權益,而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網紅應農的求助,拍攝相關視頻,是為了幫農打開銷路,是為了維護農的合法權益,其拍攝和發布視頻,屬于對農肖像權的合理使用,即便認為沒有經過農同意,也沒有侵犯農的肖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