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死者宋某生前是中國某份有限公司的職員,2016年1月1日上班期間,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后不幸離世。經所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死者宋某為工亡,但其妻子和子卻遇到了一系列困難,無法申領死者的社會保險待遇。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兩位原告起訴。庭審中,通過查實相關證據,可以清楚地反映出死者工亡待遇金額。第一原告目前沒有工作,第二原告年患病,長期需要人照顧,為了給孩子看病,第一原告傾其所有。據《繼承法》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請求法院依法對于丈夫宋某的財產予以分割。

法院最終判決,分配了一次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2016年雇主責任保險理賠款等,由原告宋妻和宋子領取。本案理費減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擔。

在這起案件中,法院重視親和互相諒的原則,通過調解協議,達了雙方都能接的結果。同時,案例評析中也提到了在產繼承案件中的產分配原則,以及產分配時需要考慮的多種況和原則。

文章最后指出,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人們對保護自己合法財產的法律需求日益增強,對于理問題也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識。產的理不僅關系到家庭和睦與否,也與構建社會和諧切相關。同時,對婚前財產的界定也進行了簡要的介紹,以及免責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