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高達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高達公司)因與源德盛塑膠電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德盛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對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9)粵03民初3347號民事判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經審理,本院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維持原判。

全高達公司主張原審判決記載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但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基本屬實,且全高達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事實主張,故該上訴理由不能立。對于全高達公司關于源德盛公司未作答辯及審理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上訴理由,本院認為原審審理程序合法,全高達公司主張原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的上訴理由不能立。

此外,全高達公司主張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有合法來源,但其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事實主張,故其合法來源抗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關于原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是否適當,本院認為原審法院綜合考慮了涉案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質及源德盛公司為維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在法定賠償1萬元的下限以下酌定全高達公司賠償源德盛公司6000元,基本符合相關規定,故原審法院所判定的賠償金額合理。

綜上,全高達公司的上訴請求及理由均不能立,應予駁回,維持原判。上訴人深圳全高達電子有限公司敗訴,需負擔二審案件理費50元。

綜上所述,本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