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納溪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了這起近十年來納溪首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在該案中,被告人楊某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庭審過程中,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運輸公司駕駛員以及危險駕駛作不起訴理人員等40余人旁聽。

事發當晚,楊某飲酒后因與朋友發生爭執緒失控,他在無駕駛資格的況下駕駛逾期未檢驗的小轎車從納溪區云溪大橋下向納溪區新樂鎮金村行駛。在行駛過程中,他多次發生掛事故,并追尾一輛電車后繞行離開。隨后,他又與另兩輛小車相撞,并撞到路邊的電線桿和石制里程碑,最后沖進公路對面的云溪加油站。這一系列撞造多輛車輛和道路設施的損壞。

警在接到報警后趕到現場,發現楊某有酒駕的重大嫌疑,對其進行了酒含量呼氣檢測,結果顯示超過了規定的限值。經鑒定,楊某在案發時中的乙醇含量也超過了規定的限值。由于楊某的行為明顯危及公共安全,涉案事故中他負有全部責任。

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意見,醉酒駕車犯罪的行為人應當負刑事責任。在這起案件中,楊某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進行駕駛,并在發生事故后繼續駕車沖撞,導致重大傷亡。這表明楊某對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構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綜合考慮到楊某的犯罪事實、質、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等因素,法院做出了相應的量刑決定。

這起案件的發生再次提醒我們,酒后駕車行為對公共安全造了極大的危害。在一瞬間,悲劇就可能發生。因此,我們不能抱有僥幸心理,駕駛機車輛時必須謹慎行事。希這起案件能夠為一個警示,讓大家銘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原則,做一名遵紀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