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了對米其林集團與上海米芝蓮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一案的二審判決。法院駁回了上海米芝蓮的上訴,并維持了原判。據判決,上海米芝蓮需立即停止侵犯米其林公司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賠償1000萬元。

米其林公司立于1863年,是一家世界著名的胎生產商和全球500強企業。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該公司在中國注冊了“MICHELIN”和“米其林”商標,使用范圍包括車胎、胎以及為旅游者提供旅店和餐館地址信息等商品和服務。由于“MICHELIN”在粵語中發音為“米芝蓮”,米其林公司在1990年和2009年在中國香港注冊了多個“MICHELIN”和“米芝蓮”商標。

據了解,2013年,錢某在上海開設了第一家米芝蓮茶店,而2014年,上海米芝蓮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正式立。在未獲得商標使用權的況下,上海米芝蓮將“米芝蓮”作為企業字號和店鋪招牌,并對外招攬加盟商。據上海米芝蓮網介紹,米芝蓮茶店已經駐了150個城市,總門店數達到了500家。

然而,米其林公司發現上海米芝蓮在微信公眾號等平臺上的文案中存在多故意將自與米其林“掛鉤”的表述。因此,米其林公司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指控上海米芝蓮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并且使用“米芝蓮”作為字號進行不正當競爭,要求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

經過審理,武漢知識產權審判庭一審判決要求上海米芝蓮立即停止在經營活中使用“米芝蓮”和“米芝蓮”標識,不得再將“米芝蓮”作為企業字號,并且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不得含有與“米芝蓮”、“米其林”、“MICHELIN”相同或相近的文字。此外,上海米芝蓮還需賠償米其林公司1000萬元經濟損失,并在《中國知識產權報》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上海米芝蓮對一審判決不服,因此上訴至湖北高院。他們主張“米芝蓮”作為“MICHELIN”的粵語翻譯,在中國大陸并未廣泛使用且不為公眾所知,因此不容易導致消費者產生誤認。然而,在湖北高院逐一回應上海米芝蓮的上訴理由后,法院最終駁回了上訴并維持了原判。(資料來源:上海市消保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