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運作為一項年輕人喜的運,不僅可以增強質,還能促進友。然而,競技運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如果在打球過程中傷,責任應該如何承擔呢?最近,城固法院審理了一起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案如下:2023年7月22日晚,原告李某與被告周某等人在籃球場打籃球,期間原告持球縱上籃,被告在籃底跳起防守,雙方接相撞,導致原告摔倒在地。被告隨后呼120將原告送至醫院就醫,醫生診斷證明原告骶尾部挫傷,被告支付了756.05元的醫療費用。原告治療結束后,與被告協商賠償未果,于是將被告告至法院,要求賠償原告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等共計28450元。法的觀點是:籃球運是一項有群、高強度對抗和人危險的競技運,存在著潛在的運傷害風險。對于因籃球運造的對抗傷害,每個參與者都有可能是損害的制造者或風險承者。參與者自愿參加這種有一定風險的競技育運,應該默認其他人在符合運規則的況下愿意承擔對抗運中可能造的損害,即自愿接風險。除非其他參與者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一般況下害人應自行承擔損害后果。據現有證據,原告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參加籃球運的行為有充分的認識,且無法證明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因此,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周某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被法院駁回。相關法條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自愿參加有一定風險的文活,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到損害的,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