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主持人朱丹在一檔綜藝節目中自己多年前因在一張白紙上簽下名字,被騙了所有積蓄。當時,朱丹的朋友因資金問題需要借款,希作為見證人簽名。由于朱丹不在北京,朋友寄來一張白紙要簽字,朱丹未經仔細檢查就草率地簽下了自己的名字。然而,朱丹后來意識到自己將見證人和擔保人的份混淆,導致最終不得不用全部積蓄償還了朋友的債務。盡管在庭審期間功起訴了朋友,但朋友宣布破產,朱丹最終承擔了所有債務。這引發了人們對見證人和擔保人的區別的關注。

據法律專家的觀點,朱丹被騙并不是因為朋友設計的高明騙局,也不是因為被稱為“法盲”,而是因為過于信任朋友。在民事糾紛中,這種況并不罕見,尤其是一些人忽視了見證人和擔保人的微小差別。據北京嘉維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趙占領的說法,借款合同由出借人和借款人簽署,見證人的角主要是在簽署過程中見證、記錄并簽署相關文本。一般來說,見證人只是合同簽署過程的證明人。而擔保人的責任是為借款人提供擔保,涉及保證或連帶保證。在這種況下,實際上形了兩個獨立的合同關系,即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以及擔保人與出借人之間的擔保合同。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的權益合伙人張新年也表示,雖然見證人和擔保人的稱謂相似,但在民間借貸中的法律效力卻完全不同。擔保人在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要依法承擔擔保責任,對債務進行連帶清償。朱丹的案例提醒人們,不要隨意在白紙上簽名,復制份證時要加水印,并且不要隨便為他人做擔保。此外,還有其他一些簽名可能存在法律風險。據張新年的說法,在日常易中,應提高風險意識,不要隨意在他人的借條、欠條或任何其他書面文件上簽名,以免承擔不必要的責任。趙占領也指出,如果確實需要在他人的借款合同上簽字,務必仔細核對合同的容。尤其是擔任見證人時,應注意合同中不能包含與保障人、擔保人有關的表述。

一些法律人士提醒,明星、作家、運員等特殊群尤其需要提高法律意識。在給簽名時,建議仔細觀察手中的品。如果是明星的周邊產品、書籍封面或球類等品,簽名風險較低。然而,如果手中拿著白紙或信紙等紙張,務必要謹慎,切勿在此類紙張上簽名。

為了防止自己的簽名被惡意盜用,我們需要知道簽名是一種驗證份的方式,代表個人同意或認可文件或合同。盜用他人簽名可能犯法律,如《刑法》、《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或《民法典》等。然而,確定他人是否盜用簽名是一個相對困難的問題,除非能夠提供確鑿的證據,否則在此類案件中將難以占據有利地位。為了確保簽名的真實,通常需要可靠的證據,如書面授權、簽名樣本比對等。因此,要證明簽名的盜用,需要充分的材料支持,以便在法庭上維護自己的權益。建議在合同上簽名后將文本復印一份,并將其作為證據留存,這有助于證明簽名的真實。此外,嚴格掌握和控制個人的印章,切勿隨意給他人使用,有助于減簽名被濫用的風險,保護個人在法律和合同事務中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