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看了兩個視頻,一個是管理者勸導老大爺不要在冰面上打陀螺而引起對方怒懟的形,另一個是管理者勸阻冬泳者下河游泳而發生肢沖突,導致幾人落湖的畫面。這兩個視頻展現了管理者的不同管理方式:一個是勸導,一個是勸阻;一個結果是語言沖突,一個是肢沖突。勸導與勸阻,看似只有一個字的差別,卻涉及和反映了權力行使邊界的把握問題。
這個邊界可以用“法無止即可為,法無授權即止”來概括。對于沒有明確止但涉及安全的問題,管理者只能進行勸導,強行勸阻不僅干涉個人自由,還容易激發矛盾。勸導是對這一邊界的守護,而勸阻則是對這一邊界的踐踏。
我們可以發現,很多社會上的矛盾沖突都與沒有守護好權力行使邊界有關。這個權力不僅包括公權力,也包括私權力。就公權力而言,只要個人在行使私權力時,既不違法又不失德,沒有對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造實質損害,就不能以公共利益為借口對其進行強行介和干預。否則就會構對私權力的侵害。就私權力而言,雖然“法無止即可為”,但個人在行使私權力時,也要考慮公德,遵循“公序良俗”,在私權力的行使中要考慮是否或可能會危及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
為什麼廣場舞、狗不拴繩等問題會引發一系列矛盾呢?其核心就在于私權力的行使時只考慮自己,不思量他人。而在公權力的行使中,還需要注意“法律”和“”的度量把握。在社會活中,城市管理者與小商小販之間的矛盾激化很多案例,與管理者過于強調“法不容”的作風有一定關系。培在《論司法》一文中說:“執法者應當在法律的范圍以公平為念而毋忘慈悲;應當以嚴厲的眼看待事,而以悲憫的眼看待人。”“法不容”所指的應該是個人的私,而仁之心、憐憫之在執法中也是不可或缺的。
因此,可以得出結論:公權力和私權力在行使中各自守護好自己的邊界,是社會穩定的基礎,也是社會和諧的保障。只有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管理者在權力行使中注重公平和人,才能更好地維護社會秩序和人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