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底,小王加了一家電氣公司,負責電控設備的安裝、調試以及項目的組織、協調工作。然而,由于公司拖欠加班工資,不滿兩年就轉投另一家科技公司。這一舉引發了原雇主電氣公司的不滿,導致勞仲裁案件的提起。電氣公司要求小王支付25萬元的未提前通知賠償、34萬元的服務期限未滿五年的違約金,以及50萬元的競業限制違約金。

在法庭上,小王辯稱自己并非在核心崗位,也未接公司商業,認為50萬元的競業限制違約金明顯不合理。然而,法院認定小王在職時自愿簽署了競業限制協議,理應履行競業限制義務。電氣公司則指責小王在離職不到一個月的時間了與其存在競爭關系的公司,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法舒表示,雖然小王是技崗位的電氣工程師,但在職期間有可能接到企業的技,符合競業限制主的范圍。

據勞合同約定,法院維持了5萬元的競業限制違約金判決,同時調整了其他賠償金額,充分考慮了競業限制補償數額等因素。小王對一審判決不滿,提起上訴,然而二審維持了原判。法在判決后提醒勞者,如果履行了競業限制協議,應及時主張經濟補償金。同時,如果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達三個月,勞者可以主提出解除,避免競業限制的義務。

這起案件引起了業界對競業限制協議的關注,法院強調了對于違反協議的綜合考慮,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科創企業和技人員在簽署競業限制協議時應慎重考慮,避免因條款不合理而引發法律爭議。這也提醒勞者和用人單位在簽署競業限制協議時應當明確權利義務,以避免日后的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