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西固法院審理了一宗案件,涉及到房屋空置的況下業主是否可以免除業費的問題。結果顯示,即使房屋空置,業主仍須業費。趙士是西固某小區的業主。2018年,該小區的業委會與一家業公司簽訂了業服務合同,約定由業公司為小區提供管理服務。然而,自2019年起,趙士再也沒有業費,無論業公司如何催促,均未得到回應。2023年9月,業公司將趙士起訴至西固法院。在理案件后,法聯系到了趙士的兒子張某,張某表示其母親不好,長期與自己生活在一起,多年來本沒有住過該小區,也從未接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故拒絕業費。然而,法向張某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44條規定了業主應按約定向業服務人支付業費的規定。業服務人已按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況下,業主不能以未接或無需接相關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業費。因此,以房屋空置為理由拒業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張某理解法律規定后同意代母親與原告業公司協商。最終,經過法庭調解,雙方達了一致意見:業公司考慮到趙士房屋長期空置的況,同意減免部分費用,張某于調解當天將剩余業費全部清,并承諾日后按期費。西固法院通過這起案件提醒廣大業主,如果因房屋空置而對業費產生異議,應積極與業公司協商,而不能自行拒業費,否則將面臨違約責任。(蘭州日報社全記者 許沛潔)(來源:蘭州晚報)西固區融中心編輯:張維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