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檢察院提起公訴,一起以移小汽車為基地的洗錢案件曝。這輛停在路邊的小汽車竟然為了一伙詐騙分子洗白贓款的移“水房”。法院以掩飾、瞞犯罪所得罪判主犯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罰金;同時判李某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至一年四個月不等,緩刑二年二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各并罰金。

今年5月,一輛經常有人出的停在路邊的小汽車引起了民警的注意。經過一段時間的觀察后,巡邏民警上前核查,發現車共有5人,其中一人正在使用銀行卡進行轉賬,同時還查獲了多部手機和銀行卡。

經過進一步偵查,警方發現這是一個以王某為首的4人犯罪團伙。他們為了避免被查獲,采取了“游擊戰”策略,將能夠移的車輛作為洗白詐騙錢款的移“水房”,專門用于接收、轉移、拆分上游犯罪分子詐騙所得的贓款。

據了解,該團伙分工明確,王某負責聯系“生意”,方某負責開車,某負責作轉賬,馬某則負責接送提供銀行卡的“卡農”。車上的另一個人李某則是“卡農”,將自己的銀行卡提供給王某等人用于接收詐騙所得的錢款,并通過取現、轉賬等方式迅速轉移資金。

據李某是通過中間人余某得知這種“賺錢”方法的。余某告訴,通過借用銀行卡可以輕松賺到300元。聽聞這個方法,李某欣然同意。在約定的日子,李某按照指示在路邊等待,然后被一輛車接走。上車后,李某發現車里已經坐了4個人,且每個人都戴著帽子和口罩,被夾在車輛后排的中間座位上。車在市區轉了一圈后,停靠在路邊,隨后李某被要求出銀行卡和手機,王某等人使用的手機和銀行卡進行轉賬作。期間,王某等人還讓李某下車去附近的銀行取現,并派人跟隨。不久后,民警將他們抓獲,而中間人余某仍在進一步的抓捕中。

今年9月4日,公安機關將王某等5人移送至海曙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經審查,承辦檢察認為王某、方某、某、馬某明知資金來源不正當,仍然組織團隊利用他人的銀行卡進行轉賬、取現等方式轉移資金,涉嫌掩飾、瞞犯罪所得罪;而李某作為銀行卡持有人,在明知對方資金來路不正當的況下,仍然提供自己的銀行卡賬戶用于轉移資金,并進行轉賬、取現作,同樣涉嫌掩飾、瞞犯罪所得罪。

海曙區檢察院于今年9月以涉嫌掩飾、瞞犯罪所得罪對王某等人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后近日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