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一名租客小佳(化名)因與房東黃某某產生矛盾,采取了極端的行,對出租屋的燃氣管道進行破壞。這一行為導致1615立方米的天然氣泄,產生了待結算氣費8478.75元及維修服務費56元的損失。此外,小佳還破壞了房間的床鋪、廁所水管,并且在逃離房屋之前沒有關閉房間電源,用膠水堵住了房門鎖眼。這一系列行為導致了該房間的32噸水和135度電被浪費,產生了待結水費224元和待結電費176元的費用。

同樣的況在2021年4月重演,小佳對另一位房東吳某某不滿,再次使用同樣的手段。這次破壞行為導致吳某某的房間浪費了321噸水和78度電,產生了待結水費2247元和待結電費78元。

隨后,兩位房東分別發現燃氣管道被破壞,紛紛報警。2021年6月,小佳被公安機關抓獲。經過鑒定,小佳在短時間連續對兩個房間的燃氣管道末端堵頭進行破壞,導致天然氣泄事故,給周邊住戶的安全帶來了極大風險。

法院審理后認定,小佳的破壞行為構了破壞易燃易設備罪,雖然尚未造嚴重后果,但其危害了公共安全。鑒于小佳到案后認罪認罰,法院依法判決其犯破壞易燃易設備罪,判有期徒刑三年。這一判決已經生效。

對于這起案件,法陳慶涵表示,燃氣安全是關系國計民生的大事,任何個人、單位或組織都不得逾越紅線。小佳的沖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給社會帶來了風險。他提醒廣大群眾要正確認識妨害公共安全行為的嚴重和危害,避免沖行事,以免害人害己。

燃氣設施輸送的是易燃易介質,破壞燃氣管道很容易導致燃氣泄,引發火災炸事故,直接危害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因此,我們應堅決反對任何破壞或擅自改裝燃氣管道的行為,共同維護燃氣管網的安全正常運行。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對于破壞電力、燃氣或其他易燃易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嚴重后果的行為,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據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自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的犯罪分子可以被視為自首,從而得到從輕或減輕罰的可能。

這起案件的判決向公眾傳遞了一個明確的信號:破壞燃氣設備是嚴重違法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將到法律的嚴懲。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增強安全意識,共同維護社會的穩定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