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車的保有量不斷增加,而住宅小區的停車位配比不足的問題也日益凸顯,停車難、停車的問題層出不窮。近日,雁塔法院功調解了一起權保護糾紛案件,該案件源于車位占有的問題。讓我們來看一下況。

回顧案件,2014年,原告李先生從西安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購買了位于雁塔區某小區負二層的一個停車位。2019年,原告與業公司簽訂了《業管理協議》,協議約定每月車位管理費為150元,每年繳納一次車位費。由于原告暫時沒有車輛,所以涉案的車位一直于閑置狀態。

然而,在2021年,當原告向費時,卻發現自己的停車位上停著一輛小轎車。于是,他立即與占用車位的王先生取得聯系。王先生承認擅自占用了車位,并稱自己有兩輛車,但只有一個停車位,因此占用了原告閑置的車位。李先生要求王先生支付車位占用費,但雙方未能達協議。為維護自的合法權益,李先生將王先生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車位占用費。

經過雁塔法院曲江法庭呂睿涵法的積極耐心調解,被告王先生承認使用了涉案車位,并愿意支付停車費。原告李先生對被告提出的支付金額表示諒解,并同意了解協議。最終,雙方握手言和,達了自愿調解協議。

指出,據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車位和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出租等方式約定。盡管目前車位資源張,但車主不應該抱有僥幸心理,擅自占用他人的車位,在未經他人同意的況下使用。必須通過合法、合理的方式和渠道獲取使用權。同時,業公司作為小區的服務管理部門也應積極履行職責,持續核實和比對小區的車位占用和使用況,以確保車輛的實際停放人沒有違法占用他人車位。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75條規定,在建筑區劃,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和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而據第233條規定,到侵害時,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如果侵害權造權利人損害,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賠償或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隨著私家車保有量的增加,小區停車位不足的問題愈發突出。為了避免類似的車位糾紛,車主應該遵守法律法規,通過合法的渠道獲得車位使用權,業公司也應積極履行管理職責,確保車位的合理分配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