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法院最近審結了一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其中一家加油站因侵犯中石化森(福建)石油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而被法院判賠22000元。中石化公司的調查發現,長汀縣的一家加油站在其頂棚三面、兩臺加油機中間的擺臺正面中部以及值班室頂部左側靠近頂棚的明顯位置均使用了侵權標識。法院審理后認為,中石化公司經授權有第1385942號商標使用權并有權以其自己名義起訴維權,系涉案商標權利人,其合法權益應法律保護。該加油站在其經營的地方使用了與權利商標構近似的侵權標識,且所提供的服務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項目亦相同,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或誤認為二者存在特定聯系,構商標使用。據相關法律規定,該加油站侵犯了注冊商標專用權,因此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由于無法確定賠償數額,法院最終判決該加油站賠償中石化公司包含合理費用在的經濟損失合計22000元。法指出,在實店招牌等使用侵權標識,其侵權損害程度較深。作為駕駛人的消費者在駕駛過程中,難以發現被訴侵權標識與權利商標的區別,該加油站為求經營利潤而隨意使用與他人權利商標近似的標識,使消費者產生誤認誤購行為,依法應當予以懲。冒牌加油站使用的劣質油品不僅會影響車輛的能,危害人員的安全,同時也會造中石化等權利公司的品牌形象損。消費者在選擇加油站時務必警惕,一定要認準品牌度較高的加油站,不要因為貪圖小便宜而落假冒加油站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