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縣人民法院建設人民法庭聯合兩地的司法所、村委等共組的糾紛排查小組,在永安市槐南鎮定期走訪排涉邊糾紛患時,及時發現了永安市槐南鎮的村民羅某與黃某就雙方屋前曬谷坪所有權引發的糾紛。羅某與黃某同為槐南鎮村民,房屋也相鄰修建,因黃某要將其房屋前的曬谷場化并搭建圍墻,羅某反對并稱該曬谷場為其所有,雙方就此發生了爭吵。
建設法庭在永安市槐南鎮司法所的邀請下,主提前介該起糾紛的化解工作。經建設法庭法了解,發現糾紛雙方之前是和睦的鄰里關系,近期因黃某將曬谷坪化并修建圍墻,這將會導致羅某的房屋排水不暢,為此雙方發生爭執。
經槐南鎮國土所確認,引發糾紛的曬谷場所有權為黃某,邀法配合槐南鎮司法所對糾紛雙方進行勸解,在明理釋法的同時,告知雙方“遠親不如近鄰,相鄰關系應當團結互助”。在邀法與槐南鎮司法所干部的耐心調解下,糾紛雙方打開心結,冰釋前嫌。羅某不再阻止黃某將曬谷坪化并搭建圍墻,并補償黃某3000元,黃某同意為羅某留出30厘米寬度的面積作為羅某房屋的排水。
福建法院通過調解功化解了這起村民曬谷坪所有權糾紛。這一案例現了建設法庭在新時代下的“楓橋經驗”,積極推進邊界糾紛排查小組,定期走訪排涉邊糾紛患,以“邊界楓橋”為旗幟,實現司法力量域服務,從源頭上預防和減矛盾糾紛。這種方法不僅能夠有效化解糾紛,還可以維護社會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