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時效及轉讓追索權的合法一直是法院審理票據案件時的重點。當事人通過債權轉讓協議轉讓票據追索權是否合法?讓人所有的時效權利是否能夠重新計算?下面我們來看一起案件的況。

基本案是這樣的:甲公司開了一張可轉讓電子商業承兌匯票,到期日為2022年4月30日。票據經由乙、丙公司背書流轉至丁公司。票據到期后,丙公司依法追索,丙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清償票據債務后,與戊公司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將案涉票據的收益權轉讓給戊公司。2023年10月10日,戊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甲、乙、丙公司連帶支付票據款及利息。

法院審理后認為,丙公司清償票據款項后,依法取得了向其前手再追索的權利。丙公司將其所有票據再追索權利轉讓給戊公司,戊公司繼取得丙公司再追索權,其權利范圍及權利行使時效均不得優于丙公司。戊公司對出票人甲公司的票據權利未超過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票據時效,但對乙公司的再追索權利,已超過自丙公司清償日起3個月票據時效。因此,法院判決甲公司支付票據款項及利息,駁回戊公司對乙、丙公司的訴訟請求。

指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票據時效的質如何,法院能否依職權主審查,以及票據到期后轉讓票據追索權是否合法。票據時效系民事特別法所規定的特別時效,票據時效屬消滅時效,有別于訴訟時效。法院依職權審查、進一步規范該權利消滅制度,存在一定必要。另外,債權轉讓人再追索權利是否在有效期間,讓人在讓追索權前務必了解相關節點的時效況。首先是原持票人初始追索權行使是否超過票據時效?債權轉讓人清償票據債務是否合法?債權轉讓人再追索權利是否在有效期間?是否存在中斷形?讓人取得權利后應及時主張票據權利,以免錯過時效期間,致使權利滅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