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屆92歲的北京市朝區居民王淑英面臨著老伴去世和沒有子的困境,尋求可靠的監護人。而不孤寡老人也面臨相似問題。在老齡化社會的背景下,誰來擔任他們的監護人為了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民法典為這一群提供了意定監護制度,但目前尚未有足夠的社會監護服務組織來擔任意定監護人。一些家庭因為家庭特殊況找不到合適監護人,寄希于意定監護的人也不在數。因此,社會監護服務組織的缺乏為了一個共同難題。

一些家庭因為家庭特殊況找不到合適監護人,寄希于意定監護的人也不在數。然而,找到合適的社會監護服務組織作為其部分或全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的監護人的,卻并不多。不有相關經歷的訪者反映,當前能夠作為意定監護的組織麟角。因此,社會監護服務組織的缺乏為了一個共同難題。

民法典的規定順應了時代的發展和我國老齡化社會的需要,特別是意定監護效力優于法定監護的規定,有利于解決特殊家庭兩代人的監護難題。然而,社會監護服務組織目前尚未“飛尋常百姓家”,一方面可能是人們在觀念接上需要一個過程;另一方面是配套制度尚不完善。因此,為了讓民法典規定的意定監護制度更好地落地實施,主管部門應當加快促進能夠擔任監護人職責的社會監護服務組織的培育和發展。

在現有法律的基礎上,應該加強對承擔意定監護職責的社會監護服務組織的法律治理,規定社會監護服務組織的專業資質、監護框架、監護的開始與終止、擔任監護人的利益沖突和回避等細則。并且,加強對擔任意定監護職責的社會監護服務組織的法律指引,明確“監護”與“照護”“陪護”的職責區分;允許依監護類型界分監護職責。

因此,期待在“尊重自主決定權”及“協助決定”理念指導下,立法機關出臺有關意定監護制度的單行法規,或由司法機關出臺監護實施細則。并且,應當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增加規定意定監護的登記制度,使這一制度能夠平衡監護人、被監護人與第三人的利益,更好地發揮意定監護制度的預期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