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3年的緩刑考驗期結束僅剩6個月,社區矯正對象張某卻將自己送進了高墻之,此時的他已追悔莫及。張某因犯罪被南鄭區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然而,在緩刑考驗期,張某不僅不服從監管,還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被行政拘留17日。南鄭區社區矯正機構對其進行教育談話和警告后,張某仍然沒有改正,甚至又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由于張某在社區矯正期間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南鄭區司法局依法向區人民法院提出對張某撤銷緩刑的建議,法院對此作出了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的裁定。

南鄭區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收到了張某在緩刑考驗期又犯罪的線索,立即進行了調查詢問、信息核查,并翻閱了張某的社區矯正檔案等方式,核實了張某的違法犯罪事實。該檢察部據法律對司法局提出的撤銷緩刑建議書進行了審查,并對法院的裁定收監活履行了監督職責。目前,張某已被送監獄執行刑罰。

社區矯正是對被判管制、宣告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實施的非監刑矯正刑罰,旨在幫助矯正對象改過自新,更好地回歸社會。緩刑并不等于免刑,社區矯正人員應該對法律心存敬畏,在思想上重視、行中遵守,并積極配合監督管理。切不可再次以試法,否則將必定承嚴重后果。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并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執行相應的刑罰。而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社區矯正對象在緩刑考驗期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止令,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以上是南鄭區人民檢察院提供的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