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社區工作人員,包括社區黨組織的員、居委會班子員和社區聘用的工作人員。與農村的村委會類似,社區的工作人員中,除了兩委班子員以外,普通的工作人員都是聘用質的,合同到期后如果不再聘用,只能自謀出路。
過去的居委會就是現在的社區,但嚴格來講,社區和居委會有一定的區別。社區是一個地域概念,是一個共同居住的地域,而居委會是居民委員的簡稱,是一個組織的概念。按照居民委員組織法的規定,居委會是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群眾自治組織。
社區是我國最基層的地方,每天的工作就是與人民群眾打道,為社區居民提供服務,切聯系人民群眾,解決社區居民的各種問題,反映社區居民的呼聲,這是社區的基本職責。
農村的村委會為了簡人員,采取了擴村并村的舉措,將幾個自然村合并到一起為行政村。村委兩委班子員采取一人兼任多職的辦法,由財政提供工資待遇。城市的社區也采取了擴大社區的方式,將幾個居委會合并一個社區。社區領導也是黨政一肩挑,每人負責一個方面的工作,與街道的職能部門對接。
過去的居委會一直由幾個退休的大媽管理得很好。他們會第一時間到場,解決居民的實際問題,幾乎都是義務質的。然而,現在的社區面臨的況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現在的社區要管好幾個小區,人數相當于以前的街道管轄范圍。現代社會的分工更加細化,部門之間的業務不完全叉。社區要與各個部門對接,將居民的問題報告給相應的部門辦理。
社區工作人員幾乎都是全產的,而且有聘用合同。社區干部是按照基層黨組織工作條例和居民組織法進行選舉,可以連續連任,可以長期從事社區工作。社區聘用的工作人員則按照勞合同來管理,合同到期可以續簽也可以離職。
社區工作人員想為事業編是一個政策很強的問題。據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社區不可能為一個事業單位,因此社區工作人員無法為事業編。唯一的渠道就是去參加事業編單位的考試,但一旦被錄用,就要離開社區,與社區解除勞合同。
綜上所述,社區的質、工作方式和特點都與過去的居委會有所變化。社區工作人員的份是聘用質的,合同到期后可以選擇續簽或離職。社區工作人員無法為事業編,除非自己去參加事業編考試并被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