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退費與退休后的待遇息息相關,但對于這方面的事,很多人卻知之甚。在特定形下,社保個人賬戶余額是可以退還的,甚至可以繼承。最近,北京市云區人民法院就理了這樣一起案例,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王某在2021年12月去世,生前在A公司工作,A公司為其繳納了兩年的社保。在王某去世后,其繼承人向社保中心申請屬待遇與退還養老保險。然而,A公司一直拒絕給付社保中心退回的王某養老金賬戶個人繳納部分。因此,王某繼承人將A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A公司返還其王某養老金賬戶個人繳納部分。

經法院查詢,王某個人養老金賬戶確實有一筆錢轉至A公司賬戶,質為繳納保險時個人繳納部分,應該在被保險人到達退休年齡或去世以后可以申領。據相關法律規定,A公司未及時轉給王某繼承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因此,法院對王某繼承人的請求予以了支持。

這起案例提醒我們,特定況下,繳納的社保費是可以退還的。而言,包括重復參保、參保者退休時社保未滿15年、參保者去世、參保者移民等形。在這些況下,可以向社保中心申請退回個人繳納部分。

在參保者去世的況下,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如果參保者在退休前去世,其繼承人可以領取個人賬戶全部的錢;如果參保者在退休以后去世,要看個人賬戶中的錢是否已經領完,如已全部領完,則不可領取,若還未領完,則其繼承人可以領取個人賬戶剩余部分。

對于參保者移民的況,可以申請退回個人賬戶儲存額。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區的退費申請辦理流程、所需材料可能不一致,況可以詳詢當地社保中心。

因此,對于社保退費的相關知識,我們應該有所了解,并據自況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希大家在面對這類況時能夠做出正確的決策,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