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一個30多歲的河南人,最近被婚介中心介紹認識了一位條件不錯且對他有好的士。為了更深了解,他們約定一起去吃火鍋,見面的第一印象很好,對話也很投機。他們一起點了很多菜,包括類、海鮮、蔬菜和小吃。然而,當飯局結束,服務員拿來了629元的賬單,張先生記得婚介中心說士會請客,而士則認為餐費應該由男方承擔。雙方態度堅決,爭執不下,最終引來了周圍顧客的圍觀和警察的介。
在法律角度上,餐費的承擔應當基于雙方的事先約定。在沒有明確約定的況下,理論上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也就是AA制。由于雙方都不能提供確鑿的證據來證明對方承諾承擔餐費,這種況下就需要雙方協商解決。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雙方的行為可以被視為一種口頭協議,但口頭協議的有效往往需要通過雙方的實際行為或其他方式來證明。在本案中,由于雙方都認為應該對方請客,使得口頭協議的容難以確定。
從別角和相親習俗的角度分析,雖然現代社會倡導別平等,男雙方在約會時各自承擔費用為一種普遍接的做法。但在某些文化或個人價值觀中,仍然存在著“男士應當支付”或“士應當被請客”的傳統觀念。最終,在警方的調解下,火鍋店只收費600元,張先生和這位士各付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