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開封一子在家人安排下相親,兩人相約去吃湯包,男方坐下后啥也不說只顧吃,直接吃了18籠湯包,吃完還讓子去付錢。早餐店里一位戴眼鏡的男子頭也不抬,一口接著一口的往里塞著湯包,湯順著筷子往下淋,男子不時的還咬一口大蒜就著吃。桌子上堆著兩摞高高的籠屜。對面坐著的子不吃也不說話,就一直坐著陪男子吃了18籠湯包。男子吃完臨走前,還不忘待一句,你把錢付了啊。原來這兩人是在家長安排下來相親的,二人相約去吃湯包,子本來想著第一次見面邊吃邊聊。誰知男子來了以后也沒說幾句話,說包子味道好就一直在那吃,吃完了還讓子付錢。@法律聯盟
該事一時間引起熱議,相親男子都這種表現了,明顯沒相中唄,還不趕走,等著付錢吶。還有的說,誰說相親請客就一定得是男方付錢啊,方也該大方一回。那從法律上該如何看待這件事呢?
1、父母安排的相親子可以不去嗎?在父母的眼中,都盼子家立業。孩子長大了,學業有或是到了一定的年齡,父母都希自己的孩子有一個穩定的歸宿,才算完做父母的使命。也正是因此,子到了一定年齡不結婚,父母也真是著急上頭。做父母的心可以理解,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應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平等的婚姻制度。同時,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婚姻自由是指公民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依法締結和解除婚姻關系,有不他人非法干涉的自由。這一概念包含著兩層含義:1、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人們的一種權利,任何人不能強制或干涉;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刑法》第257條更是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法律條款中解讀,做為父母應該尊重子的意愿,給子適當的引導,多跟子通。如果子不愿意去相親,采用迫等手段對子婚姻進行干涉,不僅害了孩子,自己也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相親吃飯,到底該誰付錢呢?在相親的過程中,一般都是男方會主一點,主找話題聊天,主付錢,這樣也會給方留下一個大方、主的好印象。現在講求男平等,請客吃飯也會AA制,甚至也有孩直接付錢的。要注意的是,相親請客吃飯,從法律上來說,為增進的好意施惠,這種行為沒有法律約束力。也就是說,本來男方說請客,最后不請了,方不能要求男方承擔違約責任。方把錢付了也不能事后后悔,再要求男方平攤費用。應該注意的是,法律約束力只存在雙方部之間。對于飯店來說,不管對方部如何約定,吃完飯后,都可以要求其中一方付全部費用。
3、現代人因為工作繁忙,人與人社機會,父母出于關心子的好意去安排相親,也是擴大社面的一種方式。雖然開始時不能理解父母的行為,認為他們是一廂原,但最終還是有很多人是用這種方式了單。有評論所言,就算相親沒有看中對方,多了一個朋友也不是一件壞事。還有人說,對于孩來說,你要找的是對象,而不是一個給你吃飯付款的人。對于男孩來說,如果真心誠意去相親,見面時坦誠相待。對于這件事,您是怎麼看的?歡迎留言評論。#律師來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