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親是一種常見的尋找伴的方式,但也有人利用相親機會實施違法行為,侵犯他人私權和自由。近日,河北省一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相親強案,判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這起案件涉及的是一名單男子張某通過網絡平臺認識了被害人李某,并同意在2018年2月的一個晚上見面。兩人在一家酒店旁邊的餐廳吃飯,相愉快。然而,飯后張某開始試圖邀請李某去酒店休息,被李某拒絕。張某并沒有放棄,以要送李某回家為由,將李某帶上了自己的車。出人意料的是,一上車張某就開始李某。李某多次反抗,但張某卻不關心。最終,張某用手機拍下了他們的視頻,并威脅要將其放到網上。幾天后,張某還想繼續與李某的關系,不斷,并表示并希

李某拒絕了張某的要求,并向婚介所老板王抱怨。王勸說李某不要報警,而是接張某的賠償。然而,李某覺得這樣解決不了問題,于是報了警。調查結束后,張某被指控犯有強罪,并被刑事拘留。在審訊和法庭聽證會上,張某一直否認自己有罪,聲稱與李某的關系是雙方自愿的,沒有到脅迫或暴力。然而,法院裁定張某犯有強罪,判其三年監,并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這起案件引發了對于婚問題的爭議。如果張某和李某有正常婚姻關系,張某是否還能被認定為強?婚是指在正常婚姻關系中,以武力、脅迫或其他方式,違背對方意愿,與對方發生行為的行為。雖然我國《刑法》沒有明確規定婚暴力是否構犯罪,但據《民法典》,婚姻是建立在男平等基礎上的,夫妻在婚姻中有平等的權利和責任,包括對自己生活的自主權。因此,在正常的婚姻關系中,一方不能以婚姻為借口,無視對方的意愿和,強迫其發生行為。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不配偶強行為都被認定為犯罪,并予以懲

然而,在這起案件中,張某和李某并沒有正常的婚姻關系,只是在相親過程中認識的。因此,張某不能以相親為借口,聲稱自己有權與李某發生關系。張某的行為侵犯了李某的意愿和尊嚴,構了強罪。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在相親過程中一定要注意保護自己的人安全和自由,不要輕信陌生人的言論和行為。一旦發生違法行為,要及時向警方求助,保留相關證據。同時,婚姻并不是侵犯他人權益的借口,婚行為依然是一種犯罪行為,應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