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則“備貨170萬,只賣出一單”的網傳信息刷網絡,60余名商家聲稱他們支付了3000萬元的直播服務費,可最終銷售額卻并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最低標準,相關公司事后拒絕按照合同約定退款。在吃瓜之余,不人發出疑問,當雙方已經明確約定預定銷售額時,帶貨一方沒有能夠完銷售任務,商家預先支付的服務費是否應當退還呢?近日,金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直播帶貨銷售額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引發的服務合同糾紛,一起來看看!案回顧2023年3月,A公司與李某簽訂一份《直播推廣服務合同》以及《補充協議》,合同約定李某安排主播通過網絡平臺為A公司產品提供直播推廣服務,A公司需向李某支付直播服務費以及產品傭金;同時約定A公司向李某預付8,000元傭金,如果李某未能在3月份完5萬元的純傭銷售額,李某需按照比例退還該筆預付款。在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李某最終僅完4,241.5元的帶貨銷售額,遠未達預期銷售目標,故A公司要求解除直播推廣服務合同,并要求李某退還預付款。法院認為,合同一經立,即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在《補充協議》中對預期銷售目標未達的預付服務費理有明確約定,李某可在其部分履行的合同范圍獲取相應的收益,在預付服務費中扣除李某按照實際銷售額計算得出的傭金后,剩余預付服務費應由李某退還A公司。最終法院判決李某退還A公司7,109.29元及相應利息。直播服務推廣合同不屬于民法典規定的19類典型合同,屬于無名合同,因此在合同容的判斷上,只能參照適用合同編或者其他法律中最類似合同的規定,并無現的法律條文可供直接適用。在司法實踐中,直播服務合同的判斷需依照合同條款、合同目的、誠信原則并斟酌易習慣共同認定。簽合同應采書面形式現行的直播帶貨商業模式牽連面甚廣,在合作容上涉及主播達人的選定、直播時間的確定、主播機構的收益構及計算方式、價款支付時間及支付方式、收款賬號的指定等;同時還伴隨著商標logo等知識產權的使用要求、產品質量保證和售后服務、違約責任等一系列保障條款。采用合同書的形式,可最大限度地固化雙方的權利義務,避免因“口頭協議”的模糊導致爭端的發生。本案中,雙方對于補充達的一致意見簽署了《補充協議》,最終構了A公司要求李某退還預付款的合法依據與有力證據。服務費對應的是商家的直播行為還是直播后的結果,這將是最終決定直播機構是否存在違約行為以及是否需要退款的關鍵因素。如果服務費對應的合同義務僅是邀請某一位直播達人進行直播,不與銷售額相掛鉤,則該主播的直播行為本就可以構服務費收取的合法依據,銷售額是否達標在所不問。如果服務費對應的合同義務是直播后預定結果的出現,則應當以預定結果的出現認定直播機構是否完整地履行了合同。在本案中,雙方明確約定了李某需要完最低銷售額目標,并約定A公司支付的服務費與李某的實際銷售額構對應比例關系,因此李某未完預期銷售目標可以認定為李某履行合同存在瑕疵。李某退還預付款屬于李某作為帶貨方應當承擔的正常商業風險,亦屬于A公司權利的合法救濟,基于意思自治原則,法院對A公司的退款主張予以支持。據直播行業慣例,商家通常會預先支付一部分款項,這一款項類似于金錢擔保,用于保證后續直播服務費與傭金的順利支付。對于商家而言,在選擇直播機構時應選擇有較好商譽以及履約能力的直播機構,以保證該筆預付款不被不當挪用。必要時,可將預付款支付至雙方的共管銀行賬戶以保證資金安全。一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即構違約行為,需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由雙方約定。如果商家對于銷售目標有特別要求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銷售目標以及銷售目標未達時的違約責任。如果對主播有特別要求的,應在合同中明確直播機構不得擅自更換主播,否則亦構違約。此外,對于商家而言,還需特別關注逾期付款違約責任以及因延遲付款導致合同本解除的法律風險。對于直播機構而言,需特別關注商家提供的產品質量問題以及一旦發生產品質量問題的善后事宜。如發生約定或法定的解除事由時,一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合同部分將不再履行,雙方可依據清算條款清理各方的權利義務,包括進行錢款抵扣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繼續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一)賠禮道歉。法律規定懲罰賠償的,依照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