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中規定了“戶盜竊”作為一種獨立盜竊類型,并對構盜竊罪的多種形進行了明確。最近,上海崇明警方接到慎修庵報警稱,香火錢被盜。經調查,犯罪嫌疑人覃某通過翻墻的方式進慎修庵,對庵9個功德箱的香火錢實施了盜竊。覃某在被抓后辯稱并非而是借,稱得到菩薩的允許。目前,犯罪嫌疑人覃某涉嫌盜竊罪,被崇明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該案為了2023年度十大奇葩案件之一。

盜竊罪包括盜竊公私財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戶盜竊、攜帶兇盜竊、竊公私財的行為。刑法修正案明確了盜竊數額較大不是唯一的罪的形,對于存在多次盜竊、戶盜竊、攜帶兇盜竊、竊的節的,也同樣作為理。在本案中,要確定嫌疑人的罪方式應屬于哪一類,以及進“廟、庵”等場所進行盜竊是否能夠定為“戶盜竊”為審理焦點。

對于“戶盜竊”,司法解釋給出了“戶”的統一定義,但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現實況也變得越來越復雜。因此,需要綜合考量“戶”的空間要素、時間要素、主要素、功能要素,并以建筑結構原則、功能原則和社會心理學原則為界定范圍的原則。在本案中,“廟、庵”等場所不有司法解釋所規定的“戶”的特,因為雖然與外界相對隔離,有一定的空間封閉,但并不用于生活起居的場所。

因此,本案中的盜竊罪應以盜竊數額較大的標準進行立案。在刑法上對“戶”的特別規制是對人們住宅安寧權的加強保護,因此界定“戶”是否立的最核心的因素是該所是否有供居住人日常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因此,本案中盜竊罪的立案標準應以盜竊數額較大的標準進行立案。

總之,“戶盜竊”中的“戶”應是空間上、時間上與外界相對隔離,有相對封閉;戶上特定,通常限于家庭員等相對固定人群共同居住的人員,對外有排他;功能上有日常生活,是專供他人日常生活、起居飲食、繁衍后代、存放財的特定私人空間,有住宅安寧權。因此,在本案中的盜竊行為不符合“戶盜竊”的節,應以盜竊數額較大的標準進行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