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經過當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當市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對羅某某判有期徒刑六個月,并罰金一千元。羅某某早在2021年12月就因盜竊罪被行政拘留五日,但羅某某并沒有從中吸取教訓。2023年5月的一天,羅某某在散步時發現一輛未拔鑰匙的黑電車停在某酒店門口,周圍無人,于是他再次犯下了盜竊的錯誤,用鑰匙啟電車并將其走,然后以低價1000元賣給某電車店老板。隨后,羅某某因盜竊和詐騙違法被當市公安局合并行政拘留二十日。
然而,僅僅三天后,拘留期滿不足三日的羅某某又再次盜竊了一輛未拔鑰匙的電折疊自行車,打算以此為代價洗手不干,從此以來的車輛做代駕。經過鑒定,羅某某共盜竊了他人財價值合計人民幣5660元。承辦檢察認為,羅某某多次盜竊他人財且數額較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最終,當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當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這起案件再次提醒人們,不正當的財富不能取得,只有通過勤勞致富才是正道,只有合法行為才能避免到法律制裁。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公私財,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戶盜竊、攜帶工盜竊、竊的,將被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或者單罰金。這一判決再次表明,盜竊行為是嚴重違法犯罪行為,將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