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河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在此案中,阿花(化名)和阿龍(化名)于2002年在外地工作時相識,并在2005年登記結婚。他們育有一個兒娟娟。然而,2017年,雙方不和,協議離婚,約定兒由阿花養。后來,由于阿花考慮到孩子還很小,他們決定復婚。然而,復婚后,阿龍時常對阿花和孩子進行無端的謾罵、毆打和威脅,嚴重影響了們的正常生活和學習,甚至威脅到了們的生命安全。阿花每天都生活在不安和恐懼中。

為了保護自己的人安全,阿花決定向法院申請人安全保護令,并起訴與阿龍離婚。案件理后,承辦法通過多方走訪調查了解況,審查了原告提的相關證據,包括視頻、微信記錄和報警記錄等,確認了家庭暴力的事實,并證實了原告所遭的家庭暴力或面臨的現實危險。因此,法支持了原告阿花的人安全保護令申請,并及時依法作出了裁定,止阿龍對阿花及兒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止阿龍擾、跟蹤、接阿花及其家人。同時,綜合考慮了被告阿龍實施家庭暴力行為造夫妻破裂的過錯程度和原告況等因素,一審判決雙方離婚。

最近,國上映了電影《我經歷風暴》,講述了主角在婚后遭遇丈夫以“”為名的暴力和PUA的殘酷現實,遭神和的雙重折磨,最終勇敢地反抗,并擺了這場風暴。這個故事讓人深思,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我國于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了《反家庭暴力法》,而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也將止家庭暴力作為婚姻家庭的規定明確寫法典。我們必須用重拳打擊,讓施暴者到司法的威懾。

家庭暴力是法院判決應當離婚的事由之一,近年來家庭暴力頻繁發生,而由于自的弱勢地位往往害者。在離婚訴訟中,家庭暴力的認定往往是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家庭暴力有明顯的封閉,一般發生在家庭部,外人很難發現。許多害人在婚姻關系尚未惡化到離婚邊緣時,于提及自己所遭的暴力。等到訴至法院需要舉證證明暴力行為存在時,反而因為時間過去了無法充分舉證。因此,家暴害人應該及時尋求公安機關、婦聯、村(居)民委員會等部門的幫助,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安全保護令,立即遠離施暴者,并學會保存證據,如醫院診斷證明、報警記錄、照片等。他們應該善于利用法律武保護自己,勇敢地自救,積極地舉證,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大程度地減到的傷害。家暴不應該有任何一次,面對家暴,我們應勇敢地保護自己,對一切家庭暴力說“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