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發票通常用于費用結算相關的經濟活。作為收款憑證,當收款方出發票后,付款方就需要向其支付相應的款項。然而,如果在接服務后,付款方對付款金額有爭議,并且收款方沒有出發票,付款方是否可以以此為理由拒絕付款呢?
案簡介:2015年,陳某(乙方)與趙某(甲方)簽訂了《建筑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據合同約定,陳某為趙某在某市某公館二期項目的五棟樓水電安裝提供勞務。合同中明確了承包容、承包方式、分包合同價款以及付款節點。合同還約定,乙方在工程綜合驗收通過后的三個月,需向甲方(造價部)提供完整的結算資料,并由甲方委托造價咨詢機構進行結算審定。結算審定完后,乙方將全部資料備案至檔案館,并提供全額發票,隨后付款總額的95%將支付給乙方,剩下的5%作為保修金,保修期滿后的15日無息付清。
2018年4月,趙某與陳某進行了過程審計,并確認了勞務款項的數額。2019年5月,趙某通過以房抵債的方式向陳某支付了部分款項。然而,后續的款項沒有支付,陳某將趙某訴至法院,要求趙某支付相應款項。趙某辯稱:“陳某至今未按照合同約定報送項目竣工資料、結算資料等資料,也沒有開發票,合同約定的其他付款節點都沒有滿足,因此我不應該付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勞務合同是典型的雙務合同,指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之間就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接勞務并支付報酬形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勞務合同中,支付勞務費和開發票是兩種不同質的義務,前者是合同的主要義務,后者是附隨義務,二者不能等同對待。由于涉案工程已經經過雙方的結算審定,趙某所稱的陳某沒有報送項目竣工資料和結算資料的況是不存在的。后續開發票只是合同的附隨義務,陳某沒有開發票不能為趙某拒絕支付勞務費的理由。經過計算,法院支持了陳某的部分訴訟請求。
法的說法是,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義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這意味著先履行一方可以以對方未履行主要債務為由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在勞務合同中,提供勞務一方的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完勞務,而接勞務一方的主要義務是支付勞務費。在本案中,雙方的工程已經經過雙方的結算審定,開發票只是勞務合同的附隨義務,接勞務方不能以提供勞務方未履行附隨義務為由拒絕履行自己的主要支付義務。因此,未履行開發票的附隨義務不能為趙某拒絕支付勞務費的理由。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規定的先履行抗辯權,一方可以以對方未履行非主要債務為由拒絕履行自己的主要債務。然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一方不能以對方未履行非主要債務為由拒絕履行自己的主要債務,除非對方的不履行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如果一方起訴請求對方履行債務,被告主張雙方同時履行的抗辯,并且抗辯立,而被告沒有提起反訴,那麼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在原告履行債務的同時履行自己的債務,并在判決中明確原告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應當在原告履行債務后對被告采取執行行為。如果被告提起反訴,法院應當判決雙方同時履行各自的債務,并在判決中明確任何一方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應當在該當事人履行債務后對對方采取執行行為。如果一方起訴請求對方履行債務,被告主張原告應先履行的抗辯,并且抗辯立,法院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但這并不影響原告在履行債務后另行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據法院的判決,未履行開發票的附隨義務不能為趙某拒絕支付勞務費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