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人加了戶外探險和徒步登山的行列,自助游為了一種歡迎的旅行方式。然而,在戶外活中,意外事故時有發生。那麼,在這種況下,活的組織者以及參與者是否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呢?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新增加了關于“自甘風險”的規定。
所謂“自甘風險”是指自愿參加有一定風險的文活時,如果到其他參與者的行為所造的損害,害人無權要求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其他參與者承擔侵權責任。據相關規定,構“自甘風險”的要件包括:一是適用于有一定風險的文活;二是害人對風險有一定認識并自愿參加;三是害人的損害與其他參加者的行為有因果關系;四是害人的損害應當僅限于文活的過程中;五是其他參加者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在本案中,李某作為徒步登山好者,自愿報名參加了由王某組織的登山活。在登山途中,李某不幸遭遇意外事故而死亡。據法律規定,李某明知登山活存在一定的風險,且自愿參加,因此應自行承擔風險。而與李某一同登山的孫某并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因此不承擔侵權責任。
與此同時,對于活的組織者王某來說,他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活組織者應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在本案中,王某作為組織者,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沒有明確告知參與者登山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并未要求參與者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王某應當對李某的死亡承擔次要賠償責任。
對于自助游活來說,參與者應該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充分認識活的質和存在的風險,并據自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在活的過程中,只要參與者盡到了一般人能夠盡到的注意義務,或者僅存在過失行為,無需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自愿參加有一定風險的文活的參與者應自行承擔風險,并不能要求其他參與者承擔侵權責任。而活的組織者在活中應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未能盡到責任,則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參與戶外活的人應該增強風險意識,自行采取安全措施,避免造不必要的損失。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來源:山東高法公眾號
編寫:鹿文麒
編輯:常躍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