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文章:

今年的疫管控力度空前加強,對不企業造了直接或間接的停工、停產、停運等影響,導致合同履行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困境。針對這一問題,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提供了一系列應對策略,下面我們來進行一次匯總分析。

首先,對于因疫導致履行本增加的況,只有在未達到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況下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如果本顯著增加或者降低,導致一方顯失公平的,損害一方可以請求調整價格。

其次,對于因疫防控導致合同期限無法履行的況,如果不影響合同目的的解除,則應該繼續履行,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的,不會得到支持。

對于防疫資轉賣的況,一方將資高價轉賣后所獲利潤可以作為另一方的損失進行計算。同時,因政府征用、調用防疫資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賣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在商品房買賣履行期限出現困難的況下,雙方可以據公平原則重新確定履行期限,而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對于承租私人經營用房的況,因疫導致收或沒有收的,可以申請減租、延長租賃期限、延期支付租賃,法院應當予以調解或判決。

此外,針對因疫導致無法使用會議場館等場所的況,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并返還預付款或者定金。

針對購買的線下培訓無法進行的況,可以據實際況解除合同并進行費用返還。

最后,對于運輸限司機的況,司機應該及時通知托運人,并提供證據證明因疫或者疫防控導致的運輸問題,以免除相應責任。

總的來說,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為疫下的合同履行問題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和應對策略,企業可以據這些策略來有效應對合同履行中的困難和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