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開店的老板可能都會有這樣一個疑問:如果顧客因為種種原因不付款,或者只付了部分款,那麼店主可以扣留顧客不讓他走嗎?還可以扣押顧客的東西嗎?鹿邑縣人民法院最近審理了一起合同糾紛案件,以下是案簡介:

2023年1月,張某在鹿邑縣觀堂鄉駕駛車輛與另一輛車發生了通事故。經過協商,張某自愿承擔了兩輛車的全部修車費用,并將事故車輛送至王某進行維修。維修結束后,張某認為維修費用12790元過高,只向王某支付了2000元。王某因未收到全部修車款而將車輛扣押,并將張某訴至鹿邑法院觀堂法庭,請求支付剩余修車款10790元。

法院調解后,張某再向王某支付了修車款5000元,王某也歸還了車輛。這起案件得以妥善解決。

表示,人們所說的“扣押”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法律上的“留置”。《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設立“留置權”制度的目的在于維護公平原則,保護債權人利益,督促債務人及時履行義務。留置權的行使經歷了漫長的演變過程。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僅限于保管合同、貨運合同以及承攬合同中適用留置權,也即僅可留置保管、運輸和承攬制作的貨

直至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權法》的問世,留置權才不再限制于幾類合同中。只要符合留置權的法定構要件,除法律明確規定不得留置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外,均可留置。留置權的法定構要件包括:需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產,且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占有產;占有的產需與債權有牽連關系;債權已屆清償期。

此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限制公民的人自由,否則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罰法》,甚至構非法拘罪。因此,因種種況顧客不付款時,可以在符合留置條件時留置相應產,也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追要錢款,但切不可扣留人。以上為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47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產,并有權就該產優先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自由不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逮捕。止非法拘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自由,止非法搜查公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罰法》第40條:有非法限制他人人自由的行為的,將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自由的,將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