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因家庭暴力起訴離婚,法院判決賠償方并判決兒歸被告養
男方起訴離婚,法院判決男方賠償方,這是怎麼回事?讓我們與鵬法君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例吧!
案簡介:張某(男)與胡某()于2012年9月登記結婚,2013年3月生育兒小欣(化名)。由于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基礎薄弱,格不合,婚后經常發生爭吵,常年于分居狀態,小欣長期跟隨胡某生活。2019年8月,張某因生活瑣事與胡某發生矛盾,并毆打胡某。胡某經法醫鑒定為輕微傷。2021年12月,胡某被打后報警,公關機關抓獲張某,并對張某以罰款五百元。2021年,張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雙方離婚,兒歸自己養。
法院審理發現,原告和被告婚后不和,時常發生爭吵,且在爭吵過程中原告對被告實施了家庭暴力,造雙方產生隔閡。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被告也同意,夫妻確已破裂,應當準許離婚。
關于小欣的養權問題,法院考慮了多方面因素。首先,小欣目前跟隨被告生活,被告照顧陪伴孩子較多,較了解其學習、生活習慣,有利于孩子的心健康長。其次,原告存在家庭暴力行為,據最有利于未年人利益的原則,法院判決被告獲得小欣的養權。
此外,據法律規定,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本案中,原告因毆打被告被公安機關以行政罰,其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原告需支付離婚損害賠償金。
綜上,法院判決準許原告與被告離婚,婚生小欣由被告養,原告按月向被告支付小欣的養費,直至小欣年滿十八周歲止;原告向被告支付離婚損害賠償金1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鵬法君說法:李穎明法院明法庭一級法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編確立了“無過錯方權益”的財產分割原則。若對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等重大過錯行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當事人因到實際侵害而請求賠償的救濟,“離婚損害請求賠償”是侵權責任法在婚姻家庭領域的延。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本質上是維護妨害婚姻家庭行為造的后果或是過錯行為導致損害的利益補償,對過錯方帶有一定的懲罰。因此,唯有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待、棄家庭員或其他重大過錯的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供稿:明區人民法院
作者:曾劍星
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