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王某和戴某通過人介紹認識。兩個月后的2022年9月,據當地農村習俗,他們舉行了訂婚儀式,并在婚書上約定男方支付方219999元的聘金禮。當天,王某給戴某支付了100000元的聘金。訂婚當天,王某將戴某接回家中共同生活了3天,之后雙方一同去泉州工作,但到達泉州后,他們沒有再一起住在一起。由于婚姻和生育觀念的不同,他們的破裂了。雙方既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也沒有生育子。于是,王某將戴某告上法院,要求對方全額返還彩禮。

經過審理查明后,長汀法院認為,雙方相識到訂婚僅僅兩個月,彼此之間缺乏深了解。雙方既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也沒有共同生活。此外,戴某表示同意退婚并返還部分彩禮。因此,法院支持了王某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但返還數額將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并結合當地風俗予以酌確定。

考慮到雙方已按照當地農村習俗舉辦了訂婚儀式,宴請了親朋好友,并且共同生活了三天,現在退婚勢必會對戴某造一定的負面影響。綜合考慮雙方的實際況和當地的風俗習慣,法院判決戴某返還彩禮80000元。

表示,彩禮是為了締結婚姻關系、共同生活而給付的一定數量的財或金錢,是一種以將來締結婚姻為條件的贈與行為。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規定,如果符合以下形之一:1、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沒有共同生活;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應當予以支持。但返還的數額應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彩禮的數額、未登記(未共同生活)的原因或過錯、是否按照習俗辦理酒席、是否懷孕等多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