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王某與方李某在相識后確立了關系,據農村習俗進行了訂婚,男方支付了11000元的訂婚禮金。然而,由于彩禮等問題,雙方最終分手,男方提出返還訂婚禮金的訴訟請求。然而,方表示這筆訂婚禮金已經用于兩年的同居期間的生活支出,并且未辦理結婚登記,僅按照當地民間習俗進行了訂婚。法院最終判決方返還2000元的禮金給男方。該案例展示了司法部門在理婚約財產糾紛時的溫度和力度,以及法院對于彩禮返還的相關規定。在這種況下,要求返還彩禮的請求通常會被支持。結合男雙方的實際況,法院酌確定了返還2000元的禮金給男方。這一判決有助于構建和諧的社會關系,同時彰顯了司法部門的溫度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