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父親提供的《撤案決定書》顯示,因男孩作案時不滿12周歲,無刑事責任能力,據刑法規定撤銷了此案。警方表示,男孩正在專業機構接心理矯正。湖北公安縣公安局的《撤案決定書》顯示,該局辦理的2023年8月30日鎮某某被害案,因李某某作案時不滿12周歲,無刑事責任能力,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決定撤銷此案。文件落款時間為2023年12月30日。

父親對于撤案一事表示,自己還是想往后推進,最好是到最高人民檢察院。最終結果如果也是撤案,那心里面也好一點。在民事賠償方面,父親表示正在理。

父親曾發文稱,2023年8月30日,“肇事男孩哄騙我的兒說帶到一個好玩的地方,直接手牽手給帶到離家庭住址約3-4百米左右的一荒棄雜草叢生的菜園”,之后男孩將其兒推糞缸致其死亡。父親表示,男孩行兇“僅僅只是因為我的兒和他的妹妹因為玩多次的吵鬧”,并帶警察回到現場指認,演示進行了實地實施的全過程。

對于男孩父母,父親告訴記者,男孩父母負有民事賠償責任,他們作為監護人是民事賠償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