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原告廢舊資回收站要求被告李某賠償因其隨手丟棄點燃的蚊香引發的火災損失,法院最終判決被告賠償90余萬元。
據金山區人民法院介紹,事發當天上午10點,李某像往常一樣前往廢舊資回收站釣魚。為了驅趕蚊子,他點燃了一卷蚊香,并將其掛在釣魚點旁的一棵樹上。在等待魚兒上鉤的過程中,李某不斷煙,將煙隨手丟棄在地上。
約一個多小時后,李某回家吃飯,隨手將掛在樹上的蚊香取下并丟在一旁。然而,中午12時44分左右,公安機關接到報警稱某路口著火,隨后市應急聯中心接到通知,廢舊資回收站發生火災,造大量財產損失,但幸未造人員傷亡。
李某在吃飯期間被通知火災發生,他立即人到現場用滅火進行撲救,但由于火勢過猛無法控制,消防車趕到后才將火撲滅。經過消防救援支隊的認定,火災原因排除了放火、外來火災、雷擊、質自燃、電氣線路等可能,但不能排除留火種引發火災的可能。
在公安機關的查證中,李某承認他的不慎丟棄的煙或點燃的蚊香引發了火災事故。因此,廢舊資回收站將李某告上法院,要求其賠償損失121余萬元。
經審理后,法院認為,李某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承擔侵權責任。據消防救援支隊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公安機關的筆錄以及李某的陳述,法院認定火災起因是李某隨手丟棄點燃的蚊香和煙,且廢舊資回收站存在大量易燃品,火災發生在李某丟棄蚊香后一段時間,符合留火種引發火災的自然規律。
綜合考慮原告提供的證據和現場勘驗況,法院認定李某的行為是引發火災的原因,應承擔相應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李某賠償原告廢舊資回收站90余萬元的財產損失。
該案一審判決后,被告提起上訴,但二審維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