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6日上午,一起酒后騎車事故在湖南寧鄉市發生,導致一名男子不幸亡。據寧鄉市人民法院11月2日的消息,事故發生當天,謝某駕駛托車前往唐某家用餐,唐某因健康原因不喝酒,只為謝某倒了一點白酒。隨后,謝某又駕駛托車前往李某家共進晚餐,期間李某拿出米酒招待謝某和其他兩位與謝某不相識的人。在酒足飯飽之后,盡管李某等人勸阻并提出留宿的建議,謝某仍然堅持要駕駛托車回家。在途中,謝某不慎駕車墜道路旁的農田,不幸喪生。

事發后,謝某的家屬將唐某、李某以及唐某山、丁某訴至法院,要求四人承擔50%的連帶賠償責任。經過審理,寧鄉法院認為,死者謝某作為一個完全備民事行為能力的年人,對于事故發生有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的過錯責任。而作為飯局組織者的李某,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然而,由于唐某山和丁某與謝某并不相識,在事故中并沒有承擔任何安全護送義務,因此不應該被苛責,也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寧鄉法院判決李某承擔1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謝某的家屬55023.1元。這個判決旨在對飯局組織者的過失進行一定的懲罰,同時也據事實和責任的分配原則進行了公正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