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了一起尋釁滋事案,被告人葉某學因酒后無故踹倒被害人停放的二車,并與被害人發生口角,最終將其抱摔在地。法院判決葉某學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要求他賠償被害人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經濟損失共計22000元。

事發時間為2023年6月,當時葉某學飲酒后經過被害人經營的水果店門前,突然對被害人停放的二車進行了踹倒。之后,葉某學與被害人發生口角,并將其抱摔在地,導致被害人多傷、組織挫傷以及左側肩胛骨骨折。據鑒定結果,被害人的傷屬于輕傷二級。

法院審理認為,葉某學的行為完全無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在公共場所任意毆打他人,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并導致一人傷。考慮到其行為的惡劣質以及其犯罪節和認罪表現等因素,法院依法做出了上述判決。以上判決旨在懲罰犯罪行為,保護社會秩序,并要求葉某學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