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則二審判決書,一名男子起訴方要求退還彩禮12萬元。徐某男,1986年4月生,漢族;慕某,1983年6月生,漢族。經一審法院審理,徐某和慕某是通過人介紹相識,并登記結婚。2022年8月,法院判決二人離婚。判決書中指出,婚后,慕某多次表達想要孩子的心愿,但徐某以工作忙為由拒絕與慕某發生關系,導致至今未有孩子。徐某曾皈依佛教。
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要求慕某退還彩禮12萬元。一審法院考慮到雙方自由并已登記結婚,共同生活已有6年,結婚時間較長且離婚原因復雜,因此不支持徐某的返還彩禮的主張。關于雙方未發生關系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主要原因并不在于慕某。不服一審法院判決的徐某向二審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原判并重新審理或查清案件事實,要求慕某返還彩禮。
徐某稱,盡管他和慕某登記結婚,但他們并沒有共同生活。他自己常年住在單位,很回家居住。從慕某提供的聊天記錄中也可以看出,他們沒有共同生活過。他還表示,因為支付彩禮導致家庭困難。慕某則辯稱不同意徐某的上訴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徐某主張與慕某沒有共同生活的觀點缺乏證據支持,也不符合常理。慕某對此也予以否認。因此,徐某應對此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不予采信他關于沒有共同生活的主張。徐某還主張慕某應退還彩禮12萬元,但并未提證據證實,而慕某也不認可這一主張。在二審庭審中,法院僅認可了收到4.5萬元的彩禮。由于徐某未提證據證實支付該4.5萬元給慕某導致其家庭生活出現絕對困難,因此一審判決駁回了徐某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總之,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駁回了男子的上訴請求,方無需退還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