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皮都不能這麼干!”浙江杭州,一名男子花了11萬元購買了一輛新能源汽車,然而三個月后,他突然發現自己的車無法充電。經過調查,原來電池被遠程鎖住了。當這名男子找到對方理論時,對方卻聲稱:“買車不包括電池!”(消息來源:小強熱線)
王樂楊是一名普通的網約車司機,為了應對不斷攀升的油價,他決定購買一輛新能源汽車,既可以節省本,又能為環保做出貢獻。于是,他花了115,000元,在某汽車銷售公司購得了一輛新能源汽車。最初的三個月,王樂楊對他的新車到非常滿意。然而,令人始料未及的是,問題在第三個月出現了,他的車突然無法充電了。
王樂楊一開始以為是充電樁出了問題,但他換了幾個不同的充電樁后,問題仍然沒有解決。只好將車送到售后維修中心。他本以為可能只是充電口接不良,修一下就好了。然而,維修中心的人卻告訴他,他的汽車無法充電是因為制造商通過遠程鎖車的方式止了充電。這個說法讓王樂楊大不解。他全款買的這輛車,并沒有任何貸款或欠款問題,為什麼會被毫無理由地鎖住充電功能呢?
汽車銷售公司的人告訴王樂楊,盡管他購買了這輛汽車,但他并沒有購買電池。因此,如果他想繼續使用電池,需要簽訂一份電池租賃協議,并每月支付800元的租賃費。這讓王樂楊到非常愕然,他從未聽說過買車不包括電池的況。這不就是汽車銷售公司設好的陷阱嗎!
面對這種況,王樂楊沒有選擇沉默,而是聯系了一名記者,希通過的幫助解決這一問題。隨后,記者跟他一起去了汽車銷售公司,并攜帶了購車合同以及一份明確規定電池歸屬權歸他所有的聲明。在汽車銷售公司,王樂楊向負責人提出了自己的疑慮,并出示了購車合同和聲明。然而,負責人卻不以為然。他指出聲明并非公司出,而是一名銷售私自簽署的,因此在法律上沒有效力。隨后,經理試圖帶走合同,但王樂楊和記者堅決不同意,只能報警求助。
民警到場后,經理才不愿地將購車合同還給了王樂楊。經理表示,這輛汽車的電池是租賃的,本不可能歸王樂楊所有。銷售也承認了聲明是私自簽署的,沒有得到公司的批準。并表示,如果王樂楊堅持維權,可以選擇起訴,公司不會多作解釋。這件事讓人到匪夷所思,竟然還有這種欺詐行為?王樂楊花了十幾萬元購買的新能源汽車,電池卻并不屬于他,相當于十幾萬只買了一輛車殼!這種做法明顯是欺詐行為。
這件事引發了人們對購車易的反思,王樂楊所面臨的問題凸顯了購車合同的重要。在購車時,務必仔細閱讀合同,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充分保護。同時,這也揭示了某些汽車銷售公司的不規范做法。結合本案,讓我們來探討一下在購車易中,如何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據《民法典》第509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據合同的質、目的和易習慣,當事人應當履行通知、協助、保等義務。到本案,如果銷售公司采用了車輛與電池分離的銷售方式,就應當明確地告知買家,讓他們明白購車的權益。
據《民法典》第171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在本案中,合同中的相關條款以及聲明都明確表示,車輛和電池的所有權都屬于王樂楊。盡管公司辯稱聲明是銷售個人行為,但據法律規定,如果銷售超越了的代理權,還是用了公司的章,那麼公司就應當對此承擔法律責任。
此外,如果王樂楊選擇提起民事訴訟,他需要保留充足的證據。在法律訴訟中,證據至關重要,包括購車合同、聲明、可能的電子郵件或短信通信以及其他相關文件。這些證據可以幫助他更好地維權,并為訴訟提供強有力的支持。
最后,法律是為了保護我們每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每個人都有權利尋求法律的支持。讓我們都遵循誠實守信原則,建立一個公平和諧的易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