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條男子為分2億產提出離婚的新聞為了熱點話題,再次引起了人們對于父母留下的產是否應該排除在夫妻共同財產之外的討論。下面我們來簡要介紹一下這個事件的經過。這位男子是一位28歲年輕的上海子的丈夫,他認識這位子是在一次工作對接中,當時他負責年會事項,而子則是酒店的工作人員。在年會結束后,男子開始瘋狂追求子,最終兩人步了婚姻。他們的婚姻生活一度過得不錯,然而好景不長,子的父母在一次外出旅行中不幸遇到車禍雙雙離世,留下了1000多萬元的存款和9套房產,市場價值約為2億元。男子突然提出離婚,并要求分割財產,子對此到震驚,并質問男子如果父母還在世或沒有留下這麼多的產,他是否還會提出離婚。男子表示夫妻之間已經沒有了,分割財產符合法律規定,說完這段冷漠的話語后便離開了。事的大致況就是如此,那麼男子能否分得產呢?我們來分析一下。

據我國法律規定,在沒有留下囑的況下,產歸第一順位繼承人均分,而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父母、配偶和子。在本案中,子的父母離世,而子的祖父母也已經去世,所以第一順位繼承人只剩下了28歲的子自己,2億元的產全部歸所有。然而,子已經結婚,產為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范疇,男子提出離婚,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有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能夠分得市值2億元財產(產)中的一半。

很多人都能夠看出,男子在追求子時就存在著機不純的況,他只是被子家庭的富裕條件吸引而已,并沒有在婚后表現出來。不幸的是,人的本是經不住考驗的,突發事件刺激到了男子,他想到離婚就能分到1億元財產以及自由,于是毫不考慮夫妻就拋棄了婚姻。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子及其父母有沒有保護財產的方法呢?答案是有的,一種方式是提前訂立囑,可以在囑中明確指出產由兒單獨繼承,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樣即使男子提出離婚,他也沒有權利分2億元財產(產)了。然而,在實踐中,由于父母年齡較小,并且我國沒有訂立囑的傳統,很有家庭會這麼做。此外,父母也會擔心訂立囑的事婿或媳婦知道了會影響小夫妻間的,所以他們寧愿順其自然。

那麼,我們是否可以通過修改法律來避免這種況的發生呢?比如,規定在法定繼承的況下,父母留下的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這樣即使子的父母沒有訂立囑,男子也不敢公然通過離婚來分走1億元的產。然而,現行的法律并沒有這樣的規定,這讓很多網友無法理解。在我看來,立法者不改變現有規定是有一定道理的,可能有三個方面的考量。

首先,這樣的規定可以促進夫妻和諧,降低離婚率。盡管很多人可能會覺得這種說法有些牽強,因為在本案中,正是由于產沒有規定為子一方的個人財產,才導致了離婚。然而,我們不能只看到特殊況,要有全局思維。假設法律規定在法定繼承時產屬于一方個人財產,那麼另外一方就可能不愿意贍養對方的父母。因為產和自己沒有關系,憑什麼要對另一半的父母好呢?有錢也是往自己的父母那里送,畢竟自己父母去世后留下的產才是屬于自己的,對方父母留下的產和自己沒有任何關系。這樣,夫妻之間就會為了對哪方的父母好、給哪方的父母買更多的東西等涉及財產的敏問題而產生爭執,久而久之就會形無法調和的矛盾,從而增加了離婚的可能。雖然現在的法律沒有規定在法定繼承時產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我還是聽到很多夫妻之間關于胳膊肘往自己父母那邊拐的爭執。一旦改變現有規則,這種況必然會更加嚴重,為家庭和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因此,相比于本案中的特殊況,法律更傾向于考慮普遍況。

其次,法律給特殊況提供了“特殊”通道。普通規定適用于大部分況,而特殊規定適用于小部分況。囑繼承相對于法定繼承,就是特殊規定相對于普通規定。在男雙方原生家庭經濟實力懸殊的況下,屬于特殊況,一方為了保護財產需要更加努力。例如,可以在婚后主訂立囑,因為法律規定了囑繼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繼承,這為特殊況提供了一種“特事特辦”的方式。相反,大多數普通家庭并不需要擔心這個問題,他們沒有必要在產繼承上額外花費力,只需要按照普通規定的法定繼承辦理就可以了。

最后,不改變現有規定可以防止出現更嚴重的后果。在本案中,男子由于利益的驅使,為了分得1億財產(產),完全不考慮夫妻,展現了典型的利益至上的心態。如果在法定繼承時父母的產屬于子的個人財產,即使男子提出離婚也無法得到一分錢。那麼,為了實現目標,男子會不會做出更極端的事呢?在正常況下,可能不會,但是面對巨額利益,就不能確定了。最壞的況是男子為了得到2億元財富而殺害妻子,只要事不敗,男子就可以獨吞2億元產(妻子的產)。這樣一來,事就變得更加可怕了。因此,法律條文需要綜合考慮,避免最壞的況發生,盡量堵住可能引發惡事件的

綜上所述,雖然現行的法定繼承制度不能完解決所有問題,但已經是綜合效益最大化的理方式。我們在看待事時不能只關注特殊事件,而應該有全局思維,這樣才能夠避免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況發生。以上純屬個人觀點,歡迎關注、點贊@王五說說看,您的支持是對原創最好的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