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上海,兩名年輕子在路邊等車時遭到幾名男子的擾。其中一名男子騎著電車,堅稱兩子是“站街”。另一名男子聲稱愿意給兩子5000元,一起玩到明天早上,并稱自己是們的“半天男朋友”。子們氣憤之下怒斥男子別在這里丟人!三名男子聽后嬉皮笑臉地離開了現場。然而,這一事件引發了李士的極度憤怒。有網友認為,可能是因為李士和的閨的著裝打扮被對方誤解了!但也有網友反駁稱,無論如何穿著都是李士和閨的個人自由,不應為侵權甚至違法的理由。還有網友認為,這三名男子的目的很可能是嫖娼,之前有人在等待過程中被抓,同樣被拘留,按照這個邏輯來判斷,這三名男子也應該被行政拘留。那麼,從法律角度來看,該如何評價這些男子的行為呢?頭條號作者“娟姐看法”在其文章中進行了分析。

據律師的觀點,這些男子的行為侵犯了子們的名譽權和人格權,應該澄清事實并道歉。首先,雖然男子的表達比較委婉,甚至其名曰“男朋友”,但從他們的主觀目的來看,這是有問題的。當然,如果沒有方的同意,就代表雙方沒有達違法易的共識,因此在這方面不能認定男子的行為違法。然而,李士和的閨只是在路邊等車,并沒有任何違法行為,可是男子卻將們誤認為“站街”,并在公共場合直接提出“開價”。這種行為已經構了民事侵權,侵犯了李士的名譽權和人格權。

據民法典第1024條的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個人品德、聲、才能和信用等方面的社會評價。在這種況下,男子在毫無事實依據的況下將李士和的閨“站街”對待,并說要與們玩到天亮,對于李士和的閨來說,無疑是一種侮辱和誹謗。據民法典第1010條的規定,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擾的,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男子的行為侵犯了李士和的閨的名譽權,導致到負面的社會評價,且構擾,因此男子應該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民法典明確規定,民事侵權行為應承擔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排除妨礙以及賠償神損失費等民事侵權責任。換句話說,男子侮辱和誹謗了李士和的閨的名譽權,雖然沒有造嚴重的神損害,但他仍然應該向們澄清事實并道歉。

此外,公民有權正常的生活。據治安管理罰法第42條的規定,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將罰。無論是跟蹤、打電話、發信息,還是其他方式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都是違法行為。也就是說,李士只是在路邊等車,但男子卻在一旁出言不遜并,如果李士明確告知男子“想多了”,但男子仍然不依不饒,就已經干擾了李士的正常生活,這就構了違法行為。有人認為,遇到這種況,李士不應再多說一句話,而是應該直接報警求助,讓警察理,這才是唯一正確的選擇。

總之,這些男子的行為涉及侵權和違法問題。他們侵犯了子們的名譽權和人格權,應該澄清事實并道歉。同時,他們干擾了子們的正常生活,也構了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