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一起案例,涉及一名男子因侵犯商業被判賠償前公司350萬元的賠償金。案件中的紅龍公司一直以來從事鋼制品和鋼簾線制品的加工生產,并以其自主研發的拉拔拋設備拉拔模聞名于業。該設備的高質量和高效率拋能夠延長模的使用壽命并降低生產本,使得紅龍公司在行業中獲得了一定的競爭優勢。為了保護這項核心商業,紅龍公司采取了多種措施進行嚴保護。

從1997年到2011年,一名李某的男子在紅龍公司工作,負責維護和修理涉修模設備中的拉拔模鉆孔拋機,并與公司簽訂了相應的勞合同和保及競業限制協議。據協議,李某保證在職期間和離職后都會遵守保規定,不得泄公司的商業機和技信息。然而,在此期間,李某曾違反公司規定,私自拷貝部分設備圖紙并記錄設備參數。

2011年至2016年的7、8月份,李某離職后自行組裝生產了上述設備,并將其銷售給H公司8臺、P公司4臺和L公司2臺。經過鑒定,紅龍公司主張的拉拔模鉆孔拋機上的三個關鍵技點,即提升裝置、模推送裝置和針板驅裝置,在2021年9月7日之前都屬于不為公眾所知的技信息。而位于H公司、P公司和L公司的這14臺設備,包含了與紅龍公司主張的三個技點相同的技特征。李某銷售這14臺設備共獲得了超過70萬元的利潤。

2021年10月,李某因涉嫌犯侵犯商業罪被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審。案發后,警方在李某的所扣押了兩臺與紅龍公司涉案商業相同的設備。2021年12月,李某與紅龍公司達賠償協議,同意賠償紅龍公司350萬元,并獲得了紅龍公司的諒解。江市人民檢察院以侵犯商業罪指控李某,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在2022年6月理了此案。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商業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有實用并經過權利人采取保措施的技信息和經營信息。李某違反了紅龍公司關于保守商業的規定,通過盜竊等不正當手段獲取了紅龍公司的商業,并使用這些商業制造設備進行銷售,給紅龍公司造了重大損失,構了侵犯商業罪。由于李某在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屬于坦白,因此可以從輕罰。此外,李某也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理。

案發后,李某已經向紅龍公司退賠了350萬元,并得到了紅龍公司的諒解。綜合考慮李某的犯罪節、悔罪表現、審前調查評估意見,認為他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并且宣告緩刑不會對所居住社區造重大不良影響,因此法院決定對李某從輕罰。最終,法院作出了以下判決:一、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商業罪,判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罰金人民幣370,000元;二、扣押的被告人李某的兩臺設備予以沒收。

【來源: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