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食品安全懲罰賠償的典型案例。案件發生于2016年2月20日,當時張某在上海某生鮮食品公司分6次支付購買了6枚散裝咸鴨蛋,每枚售價為2.20元,但這些咸鴨蛋已經過了保質期1天。次日,張某又在同一家店鋪分別進行了40次支付,購買了相同批次的40枚咸鴨蛋,這些咸鴨蛋已過保質期2天。張某以46枚咸鴨蛋均已過保質期為由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并經過調解未能達一致,最終將案件告上了法庭,要求生鮮食品公司退還他購款101.20元,并按照每枚咸鴨蛋最低賠償1000元的標準計算,共計索賠46000元。

經過法院審理,法院認為雖然雙方進行了46次結算,但這是同一消費者進行的易。因此,法院判決生鮮食品公司退還張某購款101.20元,并賠償1012元。同時,張某需要將煮的散裝咸鴨蛋46枚退還給生鮮食品公司。

資料來源:九派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