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案例中,一起關于男子借款時要求出借人將款項匯前妻賬戶的案件引起了人們的關注。2018年,李士和張先生離婚,并辦理了離婚手續。然而,在2022年11月,張先生因資金周轉困難,向朋友王士借款30萬元,并通過微信告知王士將錢打到他前妻李士的銀行賬戶上。借款到期后,王士多次催要未果,因此將李士和張先生告上法庭。雙方在法庭上產生了爭議。
王士主張,據約定,將錢打給了李士,因此李士和張先生應該共同償還借款和利息。而李士則辯稱,與張先生已經在2018年辦理了離婚手續,而借款發生在2022年,并不知。只是在離婚后將銀行卡借給了張先生使用,并不應該承擔還款責任。
經過法院審理,法院判決張先生償還借款本金30萬元及利息,并要求李士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法院認為,張先生在借款時要求將借款支付至李士名下的銀行卡,并未告知王士該賬戶實際是由自己掌控,而且二人已經離婚。在庭審中,李士承認,將銀行卡借給張先生使用是因為張先生是法院的失信被執行人。法院認為,李士的出借行為是有意幫助張先生規避執行措施、妨害司法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因此,盡管李士并沒有參與借貸合意,但應該承擔連帶清償的法律責任。
這個案例中,李士明知張先生借用銀行卡是為了規避法院的強制執行,仍然提供了賬戶給他使用,明顯存在過錯,因此需要承擔連帶清償的法律責任。法院在此提醒廣大人民群眾要增強法律風險防范意識,謹慎保管和使用個人銀行卡,避免出借給他人使用。否則,不僅可能承擔民事責任,還可能對個人征信產生負面影響,并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誠信是立足之本,守法是做人的底線,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必須自覺履行。任何規避、逃避、抗拒執行的行為都將付出更大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