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名士的乘坐高鐵從義烏前往杭州,卻遭遇了一位54歲的男子的大,并將照片發送到微信群的尷尬事件。蘇士及時向乘務員反映了況,最終導致這名男子因侵犯他人私被上海虹橋站派出所行政拘留了3天。這一事件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許多人對此表示不解。一些人認為,單單拍攝大,并不能確定那是誰,因此不能算作侵害他人私。并且,如果大也算作私的話,蘇出大,就等于已經將自己的私公開,他人再次傳播怎麼能算作侵害他人私呢?

據《民法典》的規定,除非經過權利人明確表示同意或者法律有特別規定,拍攝、窺視他人的私部位才構侵害他人私權。然而,大并不屬于一個人的私部位,因此未經同意拍攝,并沒有侵害他人的私權。但是,私并不單指一個人的私部位。據《民法典》的規定,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空間、私、私信息。因此,那些會對他人生活安寧造破壞的行為,也構對他人私權的侵害。比如,對于張三不分晝夜地給翠花打電話,這種行為也是對他人私權的侵害。而大叔拍蘇士大,并將其發送至微信群的行為,顯然已經令蘇士不悅和反,對其生活造了困擾,破壞了蘇士的生活安寧,因此,大叔的行為確實侵害了他人的私權。

然而,這是否需要對當事人以拘留罰呢?實際上,民事侵權并不當然等于違反了治安管理。一個人的行為是否屬于治安違法行為,要以法律明確的規定,否則,即便屬于侵權行為,也不能認定為治安違法行為。據《治安管理罰法》的規定,窺、拍、竊聽、散布他人私的行為,應當到罰款或/并拘留罰。該規定所保護的是他人私,是為了保證他人私不被窺、拍、竊聽或者散布。在本案中,大叔所拍的,是蘇士的大,一般來說,大并非一個人的私部位,因此大叔的行為并不屬于窺、拍、竊聽、散布他人私。因此,盡管大叔的行為侵害了蘇士的私權,但并不屬于窺、拍、竊聽、散布他人私,對該行為以行政拘留罰,值得商榷。當然,如果大叔除了拍大之外,確實拍到了蘇士的私部位,被行政拘留就一點也不冤了。